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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记有:新征管法修订应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和申报代理业务中的法定资格

——在全国政协“涉税专业服务的法治保障”调研会上的发言

随着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涉税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新的征管法修订必须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上规定涉税服务的主体身份和地位,规范涉税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业务、申报代理业务中的法定资格和专属地位。那么为什么必须明确税务师事务所专属地位呢?

一、涉税鉴证业务、申报代理业务不仅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抓手和完成征管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也是解决征纳双方互信的基础。不仅涉及国家税款安全,还涉及纳税人的信赖,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因此,国家必须明确涉税鉴证、申报代理业务主体资格,不能宽泛地规定,要明确表述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和申报代理业务上的专属地位和法律地位,要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去考虑,不能从税务师是不是吃独食和业务排他角度去理解,不能因为有人说注册会计师、律师也是专业人士就理所当然具备从事涉税鉴证和申报代理的资格。就像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专属权一样,也没有因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是专业人士,就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该专属必须专属,不要从抢地盘、抢业务角度去立法。立法必须回归涉税鉴证和申报代理业务本源。

二、涉税鉴证与申报代理是实操性非常强的业务。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再加上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如果不是天天从事涉税业务的机构,根本无法胜任。就像是医院分科,有内科,外科,耳喉鼻科,妇产科一样,即使是税务师事务所,也不是什么业务都能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下,强调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属地位,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现实选择的。不能因为谁的声音高,谁的反对声音大,就不能保持立法的独立性。

三、日本的税理士和韩国的税务士制度更符合中国国情。因为同属亚洲国家,国家管理税收的手段、方法和认知非常相近,这两个国家在涉税服务上采取的都是专属和排他的模式,中国宜借鉴、采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这也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四、从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的业务监管角度来看,如果规定的过于宽泛,谁都可以做,到最后一定是谁都不管,一定不符合中国文化。就像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样,让他自由发挥,结果现在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后还得政府收拾残局。所以,这次征管法修订必须要从顶层设计角度去考虑。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和申报代理业务,也必须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事业部,经过许可方可从事,这样,既解决了涉税鉴证和申报代理业务的公正性问题,又解决了业务融合的问题。


作者:李记有(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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