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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珉:对弱势供应商的支持

发表于《全球采购杂志》2012年10月刊

1989年1月23日,美国华盛顿特区东国会大街224号,联邦最高法院,当首席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敲下那关键的一锤时,他可能不会想到,此项涉及里士满(美国弗吉尼亚州首府)市政当局与J.A. Croson Co公司的诉讼裁决,判定政府违宪,将影响日后公共采购、乃至美国社会对弱势群体及弱势供应商的价值观和商业实践。

在美国企业从事采购管理、或研究美国采购管理、或学习ISM的CPM/CPSM知识的采购管理专业人士,应该经常见到HUB(历史上未充分利用的企业)、SB(小企业)、Socioeconomic(社会经济的)、Diversity(多元化的)、Disadvantaged(弱势的)、Minority-owned(少数族裔拥有的)、Women-owned(妇女拥有的)和Disables(残疾人拥有的)等术语,其实我们都可以把它们归类于弱势供应商这个群体。根据美国采购管理的权威研究机构CAPS Research每年发布的跨行业标杆调研报告中的数据,2010年到2012年美国大企业(销售额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采购支出中弱势供应商花费占比,分别为10.23%、11.03%和13.61%。其中,2012年发布的针对各类弱势群体供应商的平均采购花费分布如下图。

(资料来源:CAPS Research)

可见,美国的大企业很多都把在采购管理中,对弱势供应商的照顾,列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CVS Caremark公司是一家在世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的药品零售企业(《财富》杂志2012年排名)。这家总部位于罗德岛州Woonsocket市的著名企业在全美44个州都有其分支机构,拥有65,000个零售终端,员工超过20万人。该公司在其官网的显著位置公示了他们对社会责任的承诺,特别也提出了针对弱势供应商的承诺及实践。他们推出的弱势供应商项目所涉及的供应商,包括少数族裔拥有的、妇女拥有的、退伍军人或残疾人拥有的、弱势的、同性恋/双性/变性人拥有的(LGBT Owned)、历史未充分利

用的、和小企业。具有这些身份的供应商,一经诸如全国少数族裔供应商发展委员会、妇女企业全国协会、小企业协会或政府认可的机构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即可加入该公司的弱势供应商扶持项目。 2011年,该公司向弱势供应商群体支出的采购额多达1.28亿美元;并且,对弱势供应商的扶持计划已经推向了二级供应商领域。

随着各大企业对弱势供应商扶持项目的广泛关注和实践,美国各级政府机构对此领域的参与活动却显得相对迟缓。这个事实并不是因为公共采购领域不重视对弱势供应商的支持,而是源于美国较为独特的司法历史。本文开头讲述的那次司法判决,对之后的政府行为起到了严重的制约。

当时案例的故事大致是这样的:1983年,里士满市政当局推行了一个针对少数族裔企业的发展计划。该计划要求,凡是政府支持的建筑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划分出业务的30%,转包给一家或多家少数族裔企业 (MBEs)。 MBEs是这样定义的:“51%被少数族裔身份人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其中,少数族裔身份是指在美国的黑色人种、西班牙裔、亚裔、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或阿留申人。市政当局该项计划的目的是在公共建筑项目中广泛推进少数族裔企业的参与。要知道,当时里士满市的黑人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0%以上,而在当时的五年中,仅有1%的市政合同是由少数族裔企业来完成的。结果,中标企业J.A. Croson 公司却找不到一家少数族裔的企业来转包该市政建筑合同。于是,J.A.Croson公司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要求免除招标文件中必须转包30%业务给少数族裔供应商的规定。随后,有一家少数族裔企业接受了转包业务,但报价比Croson公司的预期高出$7,000。Croson公司随即向市政当局提出涨价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于是,Croson提出了法律诉讼。在诉讼中,Croson公司质疑市政当局的计划,在本质上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结果,司法裁定引起了社会较大争议。地区法院支持市政当局的计划,而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所谓的“分包要求”方案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与该条款下要求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要求相违背。最终,该案件提交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有了本文开头的结果。

要理解当年美国司法的判决,就有必要回顾美国社会的部分历史。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虽然在1868年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通过,但在随后的近百年里,黑人的权利,包括入学、就业和从商,在美国、特别是南部各州并未得到明显提高。黑人们为了获得平等的权利,付出了一代代人的艰苦努力,直到1968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被刺杀,引起了美国社会的震动。黑人们的不懈努力,可以从下表中罗列的一系列立法事件看出。

年代 立法事件 意义
1961 肯尼迪总统签署《10925号总统行政令》

  创设平等就业机会总统委员会;命令联邦政府及承包联邦工程或业务的承包商在雇用人员时应不分种族、信仰、肤色或原国籍,平等对待求职者,并采取积极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保证雇用少数族裔。

1964 约翰逊总统《民权发》

  重申並扩大了积极措施原則的应用,其中第六章“联邦资助方案”及第七章“平等就业机会”,针对受联邦资助的教育机构和一般社会雇主在录取学生和雇佣人员时,提供了禁止歧视及实施 优惠待遇方案的法律基础

1965 约翰逊总统签署《11246号总统行政令》

  积极落实平等就业优惠待遇政策,並将此项事务划归劳动部主管,专设联邦合同遵守方案办公室,负责监督联邦合同的执行状况。

1969 劳动部颁布《费城计划》

  在费城地区依该计划所规定的雇佣单位必须提出合理的雇佣与升职等量化目标及相关时间表

(资料来源: 《美国高等教育优惠待遇何去何从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 Hopwood v. Texas案之省思》,王玉叶)

然而,随着立法对少数族裔的“照顾”,渐渐地引起了社会及司法的极大争议,特别引起了权益受到影响的白人,乃至不断出现涉及“反向歧视”的诉讼案件。1978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诉Bakke一案的裁决,终于成为了改变司法对弱势群体照顾的风向标。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曾经设计了一个特别的招生方案,旨在每个班中增加“弱势”学生的代表。此方案设立一个独立的招生系统,对“少数族裔群体”实行优惠政策,录取成绩要比一般学生低。学校明确列出的“少数族裔”是黑人、墨西哥裔人、亚裔人和美洲印第安人,如果申请人愿意作为这些成员被考虑,则转入特殊招生系统,在招生的100人中,这样的名额有16个。32岁的白人学生Allan Bakke,于1973年两次按照正常招生程序申请都被拒绝,但是基准分都比特别招生的分数线高很多。Bakke一怒之下诉上法院,认为学校招生实行种族配额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和1964《民权法案》,法院判学校招生方案违法,但Bakke不能入学。他又告到加州高级法院,终于如愿胜诉。但是学校不服,又把案子闹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一) 准许Bakke入学,大法官投票数为5:4,遗憾的是Bakke已经37岁喽;(二) 保留固定配额给少数族裔的优惠待遇方案违宪,5:4;(三)联邦经费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为维护其学术自由,在录取学生时,允许考虑种族因素,以促进学生组合多元化,5:4。其中,第二个结论判决对联邦政府施行优惠待遇的善意造成重大的打击。

从那时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及各级政府在设定及实施对弱势群体支持的方案计划时,必须要谨慎地考虑该“照顾”是否是政府工作的首要目标,“照顾”是否影响了其他人的利益等因素。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对政府有了限制,但民间的大企业并未受到裁决的影响,他们依然按照他们自己认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及供应链中大力推行对弱势群体供应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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