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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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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敏:如何应对按照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

“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吗?”“财政审核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吗?”这是承包人及发包人常常遇到的困惑。典型情况如下:

   某工程分别由某承包人承包,该工程于200*年*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发包人随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确认了竣工结算造价,除扣留5%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支付)外,余额已全部支付。由于该工程系政府投资,200*年*月至*月初,该市审计部门对该工程决算进行了审计,作出审计结论,认定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应核减**元。随后,发包人随后将审计结论转发给承包人。如按照审计结论,则发包人多付了工程款,承包人需将多收的工程款退还发包人。

  对此,怎么办呢?笔者制作下图予以说明:

如何应对按照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

    具体依据见附件。

    问题是,谁敢动不动就去告审计局和财政局。这就意味着,一旦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及财政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而审计结论或财政审核结论价格过低,承包人连打民事官司推翻该结论的余地都没有了。

  您遇到要求按照审计结论或者财政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吗?请联系索倍团队专线4006-3131-66咨询。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2号
发文时间: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出答复》

 发文字号: (2008)民-他字第4号复函
发文时间: 2008年5月16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陊在审理建设巟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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