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李皖彰老师
【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体系。系统认知合同与招投标、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采购部门、市场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课程时间】0.5天
【课程大纲】
一、合同的里里外外
理解合同,先理解交易
合同事务大于合同法事务
一切从交易目的处罚
好合同需要易读易解
排除语言歧义之雷
二、合同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策略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刑事法律风险:离我们其实没有那么远!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合同风险的产生原因
合同风险的分类
合同风险的识别
合同风险的防范策略
合同纠纷的化解及预防
涉诉合同纠纷的与证据收集
三、招投标活动
法定强制招标制度
总承包招标
「以案说法」招标人以未招标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禁止规避招标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四、招标活动
招标人
「以案说法」以其他企业名义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采购吗?
不同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以案说法」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不属于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吗?
自行招标、代理招标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以案说法」不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
招标文件
「以案说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五、投标活动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以案说法」“控股关系”
投标文件的编制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投标文件的送达、补充、修改、撤回
联合体投标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投标协议书的授权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
「以案说法」联合体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以案说法」联合体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六、禁止串通投标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内定中标人
「以案说法」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不同公司办理投标事宜
「以案说法」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排版、报价、错误等异常一致
「以案说法」多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MAC地址或加密锁序列信息一致
七、开标、评标、中标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以案说法」“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招标人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未经招标人同意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
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以案说法」“黑白合同”
「以案说法」中标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
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串通投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串通投标罪
八、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